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罗丽芳 熊诗瑶)父母再婚时,子女仅1个半月就满18周岁,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能否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死后,继子能否继承继父的遗产?近日,株洲中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继子有权继承继父遗产。
陈某与汤某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陈某有一子陈某红已成年。汤某有一子杨某未成年,随母亲与继父陈某一起生活。2017年7月,陈某去世,留下一套夫妻共有房产及存款若干。对于陈某的遗产如何分割,陈某之子与汤某产生了分歧,尤其是对汤某之子杨某是否应分得遗产,双方争执不下。
经芦淞区法院审理查明,汤某与陈某再婚时,杨某仅差1个半月就满18周岁。汤某与陈某2004年11月起开始共同生活,杨某也随母亲汤某及继父陈某一起生活,且杨某婚后也与二人住在一起至陈某去世。陈某死后,杨某作为孝子身份对前来悼念的亲友及同事跪拜迎送,墓碑上记载杨某为孝子。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有扶养关系为继父母子女间存在继承法律关系的关键。被继承人陈某与原告汤某2006年10月结婚,杨某虽已近成年,一直与二人共同生活至陈某去世,形成了长期且紧密的家庭成员关系。同时,根据案外人证人证言,在陈某葬礼上杨某作为孝子对前来吊唁的亲友及同事跪拜迎送,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葬礼中跪拜、迎送等祭祀行为一般由死者的子女完成,跪拜者往往还需要承担之后祭扫等相关义务。结合陈某墓碑上记载杨某为孝子,与陈某红的地位相同,可知杨某为陈某尽到了养老送终的义务。此外,抚养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应当结合扶养时间、扶助情况、居住情况、丧葬事宜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不能仅以陈某与汤某结婚时杨某已快成年为标准认定其不具有继承人资格。综上,法院认定杨某与被继承人陈某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杨某享有对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继承权。
判决后,陈某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株洲中院,株洲中院近日判决维持原判。
责编:刘惠明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